3.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人员三级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年检。原年检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1个月内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二)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 2007〕371号)执行。